供水人和用水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005年4月4日 09:43)

 

供水人和用水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应和使用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供水部门和用水人享受各自的权利和履行各自的义务,以便共同遵守。
    一、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
   (二)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
   (三)供水人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
   (一)用水计量
    1、用水的计量器具为旋翼式或螺翼式等国家计量鉴定部门认可的计量水表。安装时应当登记注册。供、用水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
    2、用水人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具计费水表时,供水人按照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或者按照比例划分不同用水性质用水量分类计收水费 
   (二)供水收费价格:供水人依据用水人用水性质,按照石林县物价部门批准的供水分类价格和消防设施分类价格收取费用。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三)水费结算方式
    1、供水人按规定周期抄验水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在水费帐单规定的期限前交清水费。
    2、水费结算采取自付方式,到石林县自来水公司收费室缴纳。
    三、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是:供水人设计安装的主干管与用户引入管和消防专用监视水表处。产权属用户,管理权属供水人。
   (二)产权分界点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管理,供水人有偿维护管理。
    四、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用水人按照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范围用水。
   (二)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水费滞纳金。
   (三)用水人擅自开封启动内部消防设施,供水人有权按有关规章处置。
   (四)用水人因搬迁或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又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供水人有权拆除其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
   (五)因用水人表井占压、损坏及用水人责任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前三~六个月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如用水人三个月不能解决妨碍抄验表问题,供水人不退还多估水费。
   (六)供水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水质不间断供水。除高峰季节因供水能力不足,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减少供水量,供水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压力供水。对有计划的检修、维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造成停水的,应当提前通知用水人,特殊情况例外。
   (七)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受理用水人的报修。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时,供水人应当及时进入现场抢修。
   (八)对用水人提出的水表计量不准,供水人负责复核和有偿校验。对水表因自然损坏造成的表停、表坏,供水人有偿更换,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前三~六个月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由于供水人抄错表、计费水表计量不准等原因多收的水费,应当予以退还。
    五、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水人按照约定的水质向用水人供水;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的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周期检定;有权向供水人提出进行计费水表复核和校验;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应当按照约定按期向供水人交水费。
   (二)保证计费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保证消防专用监视水表内的水管及附属设施的完好,配合供水人对消防设施的检验配合供水人抄验表或者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三)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消防专用管(消火栓)。需要试验内部消防设施的,应当通知供水人派人启封。发生火灾时,用水人可以自行启动使用,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人重新铅封。
   (四)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外供水。
   (五)由于用水人用水量增加,连续半年超过水表公称流量时,应当办理换表手续;由于用水人全月平均小时用水量低于水表最小流量时,供水人可将水表口径改小,用水人承担工料费;当用水人月用水量达不到底度流量时,按照底度流量收费。
   (六)用水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供水管理条例》、《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石林县自来水公司供水管理办法》。
    六、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的违约责任
    1、供水人违反约定未向用水人供水的,应当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间一定的违约金,特殊情况除外。
    2、由于供水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水、水压降低、水质量事故,给用水人造成不便的,供水人应当向用水人作出解释。
    3、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水,使用水人受到损失的供水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水人未按期交水费的,应当支付滞纳金。超过规定交费日期一个月的,供水人按照国家规定有权中止供水。当用水人于半年之内交齐水费和滞纳金后,供水人应当于48小时内恢复供水。中止供水超过半年,用水人要求复装的,应当交齐欠费和供水设施复装工料费后,另行办理新装手续。
    2、用水人私自改变用水性质、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向合同约定外供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变更手续的,用水 人除补交水价差价的水费外,还应当支付水费百分之三的违约金。
    3、用水人终止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相关手续,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由用水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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