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用电业务指南细则

(2005年5月9日 09:12)

 

办理用电业务指南细则
    营业厅是供电企业对外营业和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机构,供电范围内所有电力客户的新装、增容、变更用电类别、更改户名、移动表位、迁移用电地址、消户、过户、迁移计量装置等均应到客户服务中心的营业大厅办理相应手续。
    一、用电申请:
    1、办理新装居民(一户一表)用电或营业一户一表用电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的用电申请书(主管部门的签章);
    (2)全部客户清单及各住户位置分布情况的平面图;
    (3)现用总表的近期电费发票(或复印件);
    (4)营业用电应由房屋产权所有者办理开户手续,否则必须提供产权所有者出具的有效电费担保手续后方可办理相关业务;
    (5)客户办理用电申请时必须结清总表电费;
    2、办理新装低压动力(基建临时)用电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的用电申请书(主管部门的签章);
    (2)全部用电设备的清单及容量统计表;
    (3)动力用电应由房屋产权所有者办理开户手续,否则必须提供产权所有者出具的有效电费担保手续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4)基建临时用电应由建设单位办理开户手续;
    (5)如营业用电的,要提供有效期内营业执照复印件;
    3、低压用电增容应提供以下资料:
    (1)近期的电费发票;
    (2)书面的用电申请书(主管部门的签章);
    4、办理高压新装、增容用电应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的用电申请书;
    (2) 持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私章办理手续;
    (3)全部用电设备的清单和容量统计表;
    (4)高压用电应由房屋产权所有者办理开户手续,否则必须提供产权所有者出具的有效电费担保手续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5)营业用电的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厂矿的还要提供采矿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有效证件。
    注意:新建受电工程项目在立项阶段,客户应与供电企业联系,就工程供电的可能性、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等达成意向性协议,方可定址,确定项目。
    5、双电源或自备发电机
    应持书面用电申请书到客户服务中心营业厅办理。
    6、迁移供电设施、移动表位或迁移用电地址应持书面用电申请书到客户服务中心营业厅办理,确定供电方案后,由需迁移单位负担迁移所需的投资和材料。
    7、办理过户手续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近期的电费发票;
    (2)书面的用电申请书;
    (3)双方的身份证或相关的证明材料、原户主同意过户及现户主同意接收的过户协议(须有双方签名或印章)。
    (4)营业用电办理过户时必须由房屋产权单位提供有效的电费担保手续。
    8、办理其它各类变更用电手续应提供以下资料:
    (1)近期的电费发票;
    (2)书面的用电申请书。
    二、供电方案的确定:
    无论高、低压方式供电的客户,均需将设计文件、图纸、资料一式两份提供到客户服务中心营业大厅,经会审后将审核意见一次性书面答复客户。客户若改变设计时,应将变更方案重新提供到客户服务中心营业大厅。未经审核批准的图纸,供电部门不负供电责任。
    三、供电方案的有效期:
    供电方案的有效期,是指从供电方案正式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交纳供电贴费并受电工程开工日为止。高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一年,低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三个月,逾期注销。
    客户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供电方案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到期前十天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视情况予以办理延长手续。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四、工程验收:
    客户受电工程结束后应提供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和相关设备的试验报告至客户服务中心营业大厅,方可办理工程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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