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严肃查处参合农民转借《合作医疗证》冒名就医违规行为

(2008年5月6日 21:22)

 

  石林县城区供销社下岗分流职工汪××因患病于2008年 4月 10日——2008年4 月 23日在石林县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医疗总费用为 3945.99元。为了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金,该患者在没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情况下,擅自借用圭山镇普拉河村委会下布龙村小组张××户的《合作医疗证》(证号为:5301260910050074),以冒用《合作医疗证》赵××之名住院治疗。
  住院期间,细心的县妇幼保健院医生在例行检查病历资料时发现患者汪××与《合作医疗证》赵××的姓名、年龄不符。 2008年4月23日,汪××的丈夫张××在县妇幼保健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窗口为其妻子办理减免补偿手续时,对住院患者与赵××的姓名、年龄不符原因回答含糊其词,引起了县妇幼保健院工作人员的怀疑,故未为其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现场减免补偿手续,并及时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报告,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派出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经认真仔细调查,证实汪××确实是冒用赵××的名字在县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汪××的冒名就医行为,经及时发现后,虽然没有造成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流失,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扰乱了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开展。圭山镇普拉河村委会下布龙村小组张××户转借《合作医疗证》给他人就诊就医的行为,同样违反了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关规定。
  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研究,决定给予张××户没收《合作医疗证》和取消该户2008年度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减免补偿权的处理。
  县妇幼保健院医务人员对本职工作认真负责和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行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值得各定点医疗机构借鉴和学习。同时,提醒全县广大参合农民,不要擅自转借《合作医疗证》给他人就诊就医,如有发生,一经查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将予以没收《合作医疗证》和取消本户年度内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减免补偿权;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石林彝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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