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工作职能

(2005年3月18日 10:56)

 

    1983年12月,经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路南县成立了路南彝族自治县民族事务委员会。1992年1月20日,中共路南彝族自治县委下发了路发[1992]4号《县民委改为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的决定》文件,把路南彝族自治县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名称更改为路南彝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在县民委内增加两名干部负责全县的宗教工作。1994年10月17日,中共路南县委下发了路发[1994]38号《关于批转“路南彝族自治县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县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根据文件精神,路南彝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机构设置为办公室、民族事务科、宗教事务科、文史研究室,人员共10名,局长、副局长各一名。民族工作以三个内容为主要工作职能:
     1、宣传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以及国家有关民族工作的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对民族事务的管理,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对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和保持社会稳定,保障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01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新形势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总结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十多年来的经验,根据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为了解决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在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决定中作出了实行必要的特殊政策,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投入,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若干新规定。这是我们党和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一贯政策的又一重要体现。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一部基本法律,它的许多原则规定需要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以便于具体贯彻执行。为此云南省政府出台了《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
    《路南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6年10月29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新的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后,为适应新时期的工作,修改条例的工作正在进行。
     2001年7月,昆明市委、市政府以昆发[2001]7号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决定》,以此加快我市少数民族及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2、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
     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是新时期民族工作的一项根本任务。进入新时期,民族问题主要表现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民族地区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是通过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生产力,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缩小各民族之间在经济文化发展上的差距,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中央非常重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为此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各项事业的发展。
    民族机动金。1963年12月14日,国务院以(63)国财字第844号发布了《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民委关于改进自治地方财政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此通知特别针对民族自治地方民族机动金作了具体阐述。据“关于改进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的规定(草案)第十二条规定:为了适应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国家每年在计算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收入分成比例或补助数额时,按照上年的经济建设事业费、社会文教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及其它事业费(不包括基本建设拔款和流动资金)的支出决算数,另加百分之五的机动资金。”根据十二条之规定,财政部于1964年2月7日以(1964)财预算字第75号令作了关于“计算民族自治地方百分之五机动资金的具体规定”,并将机动金的支出项目和范围作了具体的规定,项目包括四大类:(一)经建事业费;(二)社会文教事业费;(三)行政管理费;(四)其它事业费。此外,还对各项目包含的内容作了规定,例如第二款“社会文教事业费包括文化、教育、科学、通讯和广播、体育、卫生事业费和抚恤救济费等。”  2001年7月,昆明市委、市政府以昆发[2001]7号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决定》,文件要求“从2001年起,各县(市)区都要恢复设立民族机动金,自治县每年预算安排不少于30—50万元,其他县(市)区不少于20—30万元,并随民族事业的发展需要和财政收入的增加而逐年有所增加。”
    发展资金。财政部以(92)财第字127号作了《关于新增“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将新增发展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有关事项做了具体安排;云南省财政厅云财农字(1998)225号,云南省民委滇族 联发(1998)18号文件作了“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的具体安排。
    贴息贷款。早在1991年,国家民委和农业部就以民委(经)字[1991]572号文作了《关于进一步扶持民族地区发展乡镇企业的报告》,在这份报告中首次提出了设立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专项贴息贷款。此报告一出即得到了中央的重视,国务院以国函[1992]23号文件作了《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专项贴息贷款的批复》,批复对贴息贷款使用的范围区域及有关事项作了规定,责成国家民委、农业部、中国农业银行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1992年12月,云农银发(1992)第151号转发了《中国农业银行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此暂行办法分六章,对贷款范围、对象、条件、贷款种类、利率与方式、贷款的基本程序、贷款计划的管理、贷款的管理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扶持和发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对加强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1990年,国家民委、商业部、轻工部向国务院提出《关于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同意并作了批转。民委(经)字[1991]第422号《关于确定民族贸易县的通知》确定全国421个民族贸易县,路南县也在其中之一,民族贸易县、民族用品定点企业享受专项贴息贷款和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的政策。
    3、民族文化的保护、挖掘和开发。
    云南省委、省政府在实施西部大开发中,根据云南省世居民族众多、少数民族聚居区域面积大,民族文化底蕴深厚,自然资源优势得天独厚的现状,提出了建设民族文化大省的思路。把云南建成富有民族特色的民族文化大省,充分利用民族文化资源和自然资源丰富的有利条件,发展特色旅游文化,建旅游大省,并相继出台了《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石林有得天独厚的自然景观,更难得的是石林有7万多彝族人民,彝族人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了独特的民族文化,保护、挖掘和开发民族文化具有重要的现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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