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档须知

石林县档案局 (2007年8月7日 10:15)

 

1.凡到我馆查阅档案者,必须持有单位或本人合法证明,办理各种登记手续后方能查阅公开档案。
 
2.查阅档案者,不得损坏、涂改、勾划、转借、自行复制档案,不得翻阅与所查档案无关的目录或档案。查阅完毕后,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填写利用效果登记。
 
3.查阅室内严禁吸烟、吃零食,不得随地吐痰、丢纸屑、不得喧哗,保持查阅整洁安静。
 
4.档案原件一律在本馆内查阅,不得外借、转借。
 
5.凡在我馆复制、抄录的档案和资料,必须认真核实,加盖档案馆印章方能有效。对从我馆复制、抄录的档案资料,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公告、出版、陈列、展出、再次复制,违反者要追究责任。
 
6.凡利用我馆档案及资料汇编的各种书籍、史志、刊物等必须送一套给我馆作为资料保存。
 
7.查阅时间:每周一至五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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