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石林彝族自治县委组织部关于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2005年4月19日 15:29)

 

 

 

 

(2002年6月24日)

    为全面、客观、公正考察和评价干部,有效防止和避免用人失察失误,进一步规范干部考察工作,提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质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5〕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0〕15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考察者必须坚持的原则
    考察者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任人唯贤、依靠群众和相信群众的原则。坚持深入细致的工作作风。
    二、考察者的职责及权力
    1.  通过与考察对象一道工作的同志和了解情况的同志谈话、询问,查阅档案及相关材料,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的调查和了解,核准反映考察对象的相关问题,并认真做好干部考察的有关记录。
    2.  实事求是地向党组织或组织部门汇报考察对象的具体情况和现实表现,写出书面考察材料。
    3.  依据考察结果对考察对象提出使用意见、建议。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及有关知情人员要实事求是地向考察者介绍考察对象的有关情况,协助考察组及考察者完成考察任务。
    三、对考察者的基本要求
    1.  坚持严格规定程序考察干部。考察者必须严格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干部考察的程序办事。
    2.  坚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考察者要本着对组织和考察对象负责的态度,公道正派,认真做好深入细致的考察工作。要采取广泛接触群众和领导、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考察办法,以事实为依据、以实绩为基础,力求对干部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3.  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考察者对组织要敢于讲真话、讲实话,正确评价干部的功过是非。
    4.  考察后及时写出考察材料并署名,认真填写《考察干部登记表》,并写明考察时间、方法、结果、参加人员范围及考察情况,经过综合分析,写出综合评价意见,提出使用、培训、奖惩意见和建议;及时移交考察工作中的记录等资料。
    5.  严守纪律,做好干部考察、评价情况的保密工作。考察者不得透露考察情况,对无关人员对考察情况的询问,对干扰考察工作的人员和事件,应进行抵制或及时报告。
    6.  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确保考察工作高质量、高效率。
    四、考察工作纪律
    1.  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进行违反党纪、法律规定和有关规章制度的活动。
    2.  不准在干部考察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3.  不准泄露考察干部的情况。
    4.  不准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象。
    5.  不准在干部考察中掺杂个人好恶评价干部,或者讲人情、看关系。
    6.  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干部考察工作正常进行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五、考察者的责任及奖惩
    1.  对在干部考察中认真负责,反映情况全面准确的,表现突出或考察工作中做出成绩的,要采取适当的方式给予表扬和奖励。
    2.  对不敢坚持原则讲真话、讲实话的,要取消其考察资格。
    3.  对因责任心不强、工作不深入、敷衍了事、或不能按程序考察干部而导致考察失实,要严肃批评,并提出警告。
    4.  对思想不纯、放弃原则、营私舞弊、弄虚作假、隐瞒或歪曲事实,或有意泄露考察情况,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要调离工作岗位和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本暂行规定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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