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石林彝族自治县委组织部关于对县管干部推行任前公示制的实施意见

(2005年4月19日 15:31)

 



 

(2002年6月24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关于对市管领导干部推行任前公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昆办发〔2001〕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公示的原则
    实行县管干部任前公示制,要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为准则,坚持党管干部和依法办事的原则;群众参与、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公示的对象
    经县委常委会议讨论拟提拔任用的乡科级委任制干部和推荐提名人选,均应进行任职公示。对不属职级提拔的有关重要岗位的任职公示,由县委决定。
    三、公示的内容
    公示内容一般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年龄)、籍贯、学历(学位)、毕业院校及专业、参加工作时间、入党(团)时间、现任职务或专业技术职称、主要任职情况、拟任职务、民主推荐及考察情况等。
    四、公示的范围
    根据公示对象的岗位特点、工作范围和影响程度,本着有利于扩大民主、有效监督、操作方便、保证效果的原则,一般在拟选拔任用干部的工作单位和原工作单位进行公示,也可扩大到向社会进行公示。
    五、公示的时间
    确定公示时间既要有利于群众反映意见,又要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公示时间为10天。
    六、公示程序和方式
   公示程序和方式为四个步骤:(1)将经县委常委会议讨论拟提拔任用的人选,由县委组织部通过公告等方式向有关单位或社会进行公示;(2)以县委组织部为主受理群众意见;(3)由组织部门负责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4)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县委常委会复议是否对干部的任用,并予以公布。
    七、公示要求
    对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是实施任前公示制的关键环节。公示期间,组织部门应设立专门电话和信箱,指定专人负责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对群众反映的意见要登记建档。组织上已经掌握的问题,不再重复调查;没有掌握的,要分类处理。一般要求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逐件进行调查核实。对匿名反映的问题,要作分析,性质严重、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也要调查核实。对经调查核实,确认反映的问题与事实出入较大或并不存在的,反馈时要耐心细致地向有关人员讲清调查过程和结果。
    调查核实工作要深入细致,讲究方法,具体调查核实工作,由组织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对群众举报涉嫌违纪违法的重大问题,由组织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进行调查。要注意调查核实的方式,在保证查清问题的前提下,尽量控制范围,做好保密工作,既要注意保护反映情况的群众,防止出现打击报复现象,又要注意保护干部,反对诬告和无理纠缠,防止在作出正式调查结论前由于问题扩散而对干部造成不良影响。对故意诬告公示对象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八、调查核实结果的处理
    公示期满后,对调查核实的处理,主要分四种情况:⑴所反映问题不存在的,予以任用;⑵属于一般性缺点、不足,不影响提拔任用的,按预定的方案任用,并在任用谈话时向干部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改正;⑶对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经县委常委会复议后不予任用,对其中属于违纪违法的,应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⑷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经县委常委会复议后暂缓任用,暂缓任用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三个月内仍未查实的,由公示对象本人作出负责任的书面说明,经县委常委会研究认为不影响任职的,可按预定方案任职。此后,如经查实发现有影响任职问题的,解除现职并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也可结合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制度,试用期内作进一步的考察。
    对调查核实结果的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那些基本素质好,有发展潜力的干部,敢抓敢管、勇于开拓创新的干部,要看本质、看主流,不能因为工作中有缺点和不足而影响对他们的使用。对那些思想政治素质差,特别是以权谋私、为政不廉的人,坚决不予任用,对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一经发现,坚决查处。
    本实施意见由县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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