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县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决定

(2005年3月15日 10:53)

 

中共石林县委文件

石发 [200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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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石林彝族自治县委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县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
决 定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部委办局、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试点方案和关于 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和省政府云政发[1999]203号 文件《云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 决定》的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改善投资 环境,加快小城镇战略的实施,促进全县经济社会的发展,经县委、 县人民政府研究,对深化我县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作如下决 定:
    一、凡在我县东城区购买土地或购房100平方米以上的,不论原户口在何处,均可办理我县城镇常住户口3人,购地或购房每增 加50平方米可增加办理城镇常住户口1人。
    二、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国家计划 内自费生、电大生及函授普通专科班、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毕 业生,自学考试获得中专以上文凭的毕业生,获得地州市级以上人 民政府(行政公署)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者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 年专家,凡愿意到县内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就业并落实 了工作岗位,可凭毕业证、获奖证书或专家证明等申办我县城镇常 住户口。
    三、其它情况需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须户籍主管部门按有关 规定审批。
    四、其它经县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小城镇,可参照本决定执 行。
    五、本《决定》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并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中共石林彝族自治县委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02年 3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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