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鼓励投资优惠政策

(2007年4月2日 08:47)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或外资50万美元以上的新办企业,由县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在最短时限内代办齐全相关手续,免收代办费。
    二、投资项目所需的水、电、通信等设施,有关部门优先安排建设,所需材料按成本费计收,有偿服务费按上级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投资项目所需水、电等纳入计划优先供应。
    三、对新投资项目给予用地地价补贴。
    (一)旅游、服务、文化产业、工业、农业项目
    1.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人民币)或外资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项目,给予土地出让金留归县级财政收入部分100%的补贴;
    2.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人民币)至5000万元人民币或外资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至500万美元的项目,给予土地出让金留归县级财政收入部分90%的补贴;
    3.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人民币)至1000万元人民币或外资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至100万美元的项目,给予土地出让金留归县级财政收入部分80%的补贴。
    上述地价的出让金补贴实行“先交后补”,待确认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后进行补贴。
    (二)公益事业项目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益事业(如学校、医院等)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不含房地产)项目,给予用地地价50%的补贴。
    四、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人民币或外资50万美元以上的新办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实缴税金留归县级财政收入部分的40%给予基金扶持。
    五、新办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年缴纳税金留归县级财政收入达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享受3年财政贴息,贴息额度不低于其实缴地方税金的10%(农业龙头企业的贴息政策另文规定)。
    六、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或外资50万美元以上,或年纳税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列为县级重点企业,由县监察局实行重点联系保护,每一户重点企业由一名县级领导负责联系。
    七、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或兼并、承包、租赁国有企业且有固定住所的投资经营者,其户籍管理及子女入学(园)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八、在我县新办或现有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或外资5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除享受国家及省、市有关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
    九、对国内外知名企业或产业带动特别大的生产或经营性项目,采取“项目带政策”、“一事一议”的方法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十、本优惠政策自2006年6月6日起执行,由石林彝族自治县招商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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