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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所需要提交的文件
(2008年2月26日 15:27)
1、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设立外资(独资)企业申请书; 2、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意向书或协议书; 3、合营中方应提交所在地区的的机构签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国公司(企业)和个人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提交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汉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4、合营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开户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或资产评估证明,外方个人投资的提供个人的银行存款证明;中方若以国有资产作为出资或合作条件,须提供国有资产评估证明及确认文件); 5、合营企业办公、生产经营所需场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或产权证(复印件); 6、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已注明的,无需提供)和身份证复印件; 7、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项目立项批复(属登记制办理的项目可免可研报告); 8、合营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合营企业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 10、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需各位董事签名);合营各方董事委派书(由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出具,中方委派书应有其主管部门的确认);总经理、副总理经理的聘书(经董事会决议后,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 11、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企业合同、章程; 12、合营企业进口设备清单(无设备进口的不需提供此项); 13、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表; 14、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投资项目涉及前置审批的,按规定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前置审批手续)。 以上文件资料全部齐备报石林县发展和改革局,由石林县发展和改革局完成合同、章程审批后转报市商务局,在5个工作日(仅限于登记制项目)内办理完毕(下批文和发批准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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