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扶持发展龙头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

(2005年3月1日 16:50)

 

中共石林彝族自治县委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扶持发展龙头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

决     定

(2005年2月3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的重大决策,为加快我县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农业整体效益,努力增加农民收入,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对扶持发展龙头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作如下决定:
    一、目的和意义
    近年来,全县上下围绕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的目标,大力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从总体上看,农业总体效益仍然不高,农民的收入增长不快,农业基础还很脆弱,生产方式仍然落后,全县农业产业化尚处于起步阶段,尤其是龙头企业数量少、规模小,带动农户面向市场发展农业和提质增效的能力弱,千家万户分散经营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没有很好地衔接起来,农民难以进入市场,制约了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改变目前我县农业传统的生产组织状态,使农民尽快富裕起来,根本途径就是要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是发展  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环节,是农业产业化的核心,其触角伸向国际国内市场,龙尾摆向千家万户。依靠龙头企业的带动,对农业主导产业、产品实行多层次、多环节、多形式、多元化的优化组合,把千家万户的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连接起来,实现产供销、种养加、贸工农一体化,从而形成布局区域化、生产标准化、产品优质化、经营规模化、管理企业化、服务社会化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全面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竞争力,实现农业现代化。因此,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扶持发展龙头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以扶持发展龙头企业为突破口,大力推进我县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进程。
    二、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扶持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农业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线,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以体制创新、经营机制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动力,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积极扶持发展龙头企业,不断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农业“两个根本性转变”,加快推进我县农业现代化进程。
    (二)发展目标
    1.  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通过扶持发展龙头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进程。从2005年到2010年,全县农业总产值年均增幅达8%以上,实现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2.  到2010年,农业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基本形成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经营、专业化生产、集约化发展。
    3.  农产品深加工实现较大突破。到2010年,全县农产品加工率达到30%左右。
    4.  农业龙头企业建设有较大发展。重点建设一批规模较大、实力雄厚、带动力强的农业加工营销龙头企业。到2010年,全县农业龙头企业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达6000人以上。
    5.  农产品市场建设水平有较大提高。到2010年,集中力量建成2-5个辐射力强、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交易市场。
    6.  科技兴农达到新的水平。到2010年,科技进步对农业增长的贡献率达到40%以上。
   (三)扶持发展龙头企业的原则
    1.  市场导向原则。以市场开发带动资源开发,发展优质、安全、高效农业,实施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科技支撑力强,对县域经济发展具有较强辐射带动作用的农业产业化项目。
    2.  扶优扶强原则。重点扶持效益好、带动能力强和影响面广的龙头企业,通过扶持培育,使企业成为带动广大农民发展生产、走入市场的龙头。
    3.  规模经营原则。壮大特色产业基地规模,增强龙头企业实力,实施品牌战略,把特色产业做大做强。
    4.  科技先导原则。依靠科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不断提高整个农业产业链的科技含量和产品开发档次,推进农业由资源支撑型向科技支撑型、市场需求型转变,由小规模、粗放型向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转变。
    5.  可持续发展原则。龙头企业对农业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坚持保护与利用并重的原则,大力发展旅游生态农业和观光农业,使农业和旅游业互相渗透,相互结合,实现农业和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协调发展。
   三、主要措施
   (一)加大资金扶持力度。从2005年起,县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我县区域内有规模效益、有市场竞争力、有辐射带动力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龙头企业可以是种植、养殖或农产品加工企业,也可以是农产品购销公司、农产品批发市场、中介服务组织和合作、协作组织;经济成份上要打破所有制界限,只要能为农民提供系列化服务、能够带动千家万户的,都可以当“龙头”;扶持环节包括企业发展项目贷款贴息、原料基地建设、科研开发、产品加工销售等整个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各个环节(具体扶持办法另文规定)。各类支农资金、农业科技研究开发和推广资金、农业试验示范项目资金要优先安排用于农业产业化经营基地建设和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同时,鼓励龙头企业加大农业招商引资力度,创办独资、合资、合作等各种类型的龙头企业实体,扩大规模,增强实力;支持龙头企业创造条件逐步升级,鼓励龙头企业利用农业类公司的优惠政策进行再融资。金融部门要积极为龙头企业搞好金融服务,优先支持龙头企业发展所必要的信贷资金。
   (二)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在我县新办的龙头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对遭受风、雹、火、水、震等大的自然灾害的龙头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对农业产业化省级或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经批准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优先安排用地和简化审批手续。农业龙头企业从事农产品经营和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用地,要在执行国家土地使用政策的前提下,优先安排指标供地。承办农业龙头企业,有关审批手续由县农牧局负责代办。
   (四)推进农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实施品牌战略。对在石林县注册后经营的企业,1.获得国家“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质量认证、省级驰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0元、30000元、20000元;2.获得国家、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0元、30000元、20000元;3.获得名、特、优产品称号和年营销农产品1000吨以上的个体经营龙头企业均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
   (五)创新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大力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体制创新,重点扶持和装备具有一定优势的科技服务实体,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农业科技园区。加快农技推广体制改革,逐步建立起承担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职能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切实保障农业适用技术得到推广和应用。鼓励和支持农技推广机构改制为科技型企业或进入龙头企业,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和科技进步贡献率。鼓励和支持农业科技人员通过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转让等形式,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获得合法收入。加强农村科技教育和培训,大力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重视培养农村科技示范户,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六)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领导。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要把扶持发展龙头企业作为推进农业产业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举措来抓,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是要成立县扶持发展龙头企业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加强综合协调,搞好调查研究。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安排专项资金,保证工作顺利开展。二是制定县、乡重点龙头企业标准,通过考核评审,予以授牌。对授牌的县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重点扶持,滚动发展。三是建立领导联系重点龙头企业制度,加大对龙头企业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法人地位。四是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转变职能,搞好服务,共同支持和推动龙头企业发展,推进全县农业产业化进程,努力把我县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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