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2005年4月21日 11:55)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印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委办局:
     经县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使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县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在县委的领导下,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下,在县政协的支持下,领导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指示、决定,保证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在全县贯彻实施。组织动员全县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全面进步,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记“两个务必”,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奋发有为;要勤奋学习,善于思考,勇于探索,不断进取;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力戒空谈;要从严执政,强化科学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要勤政廉政,廉洁自律,艰苦奋斗,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要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拥护不拥护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责任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精简会议、文件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树立大局意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各办、局的主任、局长。
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负责县人民政府的常务工作;县长出差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其他副县长协助县长分管有关方面的工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分管副县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第六条 县长代表县人民政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县长或副县长代表县人民政府列席县人大常委会的全体会议并报告工作,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受县人民政府的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汇报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 县长、副县长代表县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主持或出席县的重大礼仪活动。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数和工作需要,按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工作部门。
县人民政府各办局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个人分工负责制,主任、局长对县长和分管副县长负责,副主任、副局长协助主任、局长工作并对主任、局长负责。部门行政首长需要向县人民政府汇报的事项一般情况下向分管领导汇报,特殊情况和县长交办事项可直接向县长汇报。

    第三章  职 权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县委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决定、命令,执行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县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指示等;
    (四)依法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安排,管理全县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全县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县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应按规定分别向县委、县人大和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的事项:
    (一)执行省、市的方针、政策需结合自治县实际作适当调整的;
    (二)需报请批准和准备实施的重要决定;
    (三)中长期发展规划、计划,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综合性总体改革方案以及重大的改革措施;
    (四)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执行情况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
    (五)对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地方财政预算,在执行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
    (六)城镇总体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
    (七)重要外事活动;
    (八)对县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议案的办理意见和办理情况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提建议的办理情况;
    (九)与邻县的重大土地、山林、资源、边界及其它纠纷问题;
    (十)重大灾情、疫情、敌情、事故或突发性事件;
    (十一)其他需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书面请示、报告县人民政府的事项:
    (一)涉及全县大局或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二)上级没有明确规定或需要结合本县、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出决策的问题;对上级发布的政策、规定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作某些调整的问题;
    (三)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工作经协商意见不一致,主管部门又无权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召开全县性、综合性的大、中型会议;
    (五)重大灾情、疫情、敌情、事故等突发性事件及其处理情况;
    (六)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七)其他必须请示、报告的事项。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制定重要政策措施、拟定工作计划和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走群众路线,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反复比较和科学论证,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加强督办工作。各项政策、措施、决定的贯彻情况,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立项检查督办。各工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按时书面报告贯彻执行进展情况。

    第四章  会 议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会议分为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全体组成人员即县长、副县长和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必要时召开扩大会议,各乡(镇)长、县人民政府直属单位和中央、省、市驻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视会议内容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的领导及其有关部门、专门委员会和群众团体的负责人参加会议。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由县长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确定议题。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
    (二)决定和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通过按照法律法规需要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决策和其他重大问题;
    (四)通报县内外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及重要工作情况,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人武部部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
根据需要,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各一位领导到会作指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与议题有关的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行政主要领导列席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议题由县长、副县长提出,经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定后提交会议研究。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指示、决定并研究贯彻措施,讨论决定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
    (二)讨论决定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全局性重大体制改革、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等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或提请县人大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四)讨论决定由县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
    (五)讨论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请示县人民政府决定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通过依照法律任免和奖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七)分析县内外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研究决定其他应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工作。
    第十七条 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根据县长授权主持召开。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监察局局长参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及与议题有关的办局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由县长或副县长确定。
    县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请示县人民政府批复的重要事项;
    (三)通报情况,分析问题,协调工作;
    (四)县长、副县长认为需要提请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县长、副县长根据各自的分工和需要,可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征求意见,协调关系,检查工作,研究处理有关业务问题。参加会议人员由主持会议的县长、副县长确定。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一)会议的准备。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综合部门要认真协调,经过协调不宜确定的事项,分管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协调解决,经协调难予决定的事项,再提交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会上由提出议题的领导作简要说明;县长办公会议能解决的事项,不安排上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研究;
    (二)会议审议重大的政策性问题,要备有综合部门、政策咨询部门的意见,要备有两个以上的比较方案供会议决策。一般情况下,会议中间不得插入没有准备的议题;不审议不按办文程序办理的议题;
    (三)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副县长参加。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安排秘书人员专人记录;
    (四)县长、副县长召开的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秘书人员专人记录,会议纪要由有关副县长或会议主持人签发;
    (五)县人民政府会议严格执行会议签到制度。出席或列席人员必须是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会议一般不得带随员,确需带随员的,须报经组织会议的负责人同意。到会人员不准私自录音,对于领导讲话,应按规定要求传达。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扩散。根据需要,可邀请新闻单位派员列席旁听,如作新闻报道,需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重大问题需请示县长同意;
    (六)会议讨论的重要文件和资料会后要清退。会议决定的重要问题或涉及全县性的事项,应按规定正式行文;一般事项可用会议决定事项通知或会议纪要印发有关单位贯彻执行,不另行文。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必须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跟踪检查、督促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书面向县人民政府领导反馈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为加强对县人民政府工作的领导,保证中央、省、市党委和县委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的重大问题,坚持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制度。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党组成员参加。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一条 大力精简会议,严格各类会议审批制度。
    凡属全县性的大型会议,由分管副县长签署意见,经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或县长、常务副县长批准;一般性的工作会议需要乡(镇)行政正职领导参加的会议,经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同意,需要乡(镇)行政副职领导参加的会议,须经分管副县长同意;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业务会议由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需要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应当提前7天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批。未按上述权限批准的会议一律不得召开。凡超过县财政部门规定的会议标准召开的会议,超过标准部分财务不予核销经费。
    县人民政府助理调研员参加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

    第五章  公 文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文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县人民政府对越级上报和不符合公文处理规定的公文一律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报送的公文(含请柬、邀请书等),应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并一律以正式文件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处理,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批;除县人民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直送县人民政府领导审批。特殊紧急情况需直报县人民政府领导的重要公文,由县人民政府领导批示后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科按程序登记处理。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签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签阅须表明是否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县长签署。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文件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办文原则:
    县人民政府文件涉及多部门或重大事项、综合性、全局性问题的,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批、签发;关于某一方面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文件,由分管副县长审批、签发;需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由分管副县长或办公室主任根据授权审核签发。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文件,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
    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信息科拟稿;业务性较强的由有关办、局代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信息科修改。拟文要合乎规范,打印清楚。各部门代拟的文稿,部门领导要严格审核,签字把关。需几个职能部门配合解决的问题或涉及到全县性工作需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先由主管(牵头)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后,拟出文件初稿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信息科修改后,按权限送有关领导审签。
    对县人民政府文件,需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办文工作的副主任一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二审后按权限送有关领导审签;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需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办文工作的副主任审核后按权限送有关领导审签。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各办、局上报的请示性公文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公文必须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洁,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方案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二)一切公文都不得用圆珠笔、铅笔书写和签发。要坚持一事一报,分清主报和抄送单位,不得同时主报几个单位;多头请示或以报告代请示的公文不予受理或批复;
    (三)两个以上部门联合上报的请示性公文,必须由主管部门牵头,事先统一意见,提出方案,确属经认真协商仍不能统一的,应附上不同意见;
    (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接收公文后应提出拟办意见报县长、分管副县长审批后答复;分管副县长不能决定的重大问题,提请县长、常务副县长决定或提交县长办公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属于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行政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各部门正式下发的文件应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一式五份。

    第六章  人 事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各办、局主任、局长的任免,根据县委的建议,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以县长的名义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
    县人民政府各办、局的副职(含二级局的正职)或其它办事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根据县委的建议,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以县人民政府的名义任免。
    第三十条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内的科、股、所、站、室干部的任免,由本部门行政领导提出建议,经党委(党组)、总支、支部讨论决定,由各部门任免,并分别报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县委组织部备案。相当于副科级的科、股、所、室的干部任免按干管权限报批。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要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对任务完成好、成绩突出的要按《国家公务员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晋升,特别突出的予以记功。晋级、记功由县人民政府批准。违反纪律、贻误工作,造成重大灾害、发生安全事故和其它损失的,按干管权限报经批准给予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县内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营、集体企业工人的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工作,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国家有关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定进行管理;需报县人民政府或省、市有关部门审批的,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程序上报。

    第七章  加强制度建设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工作报告制度。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定期不定期向县人民政府领导汇报工作,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工作每半年书面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一次。
    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主要报告关于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所作出的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办(局)主任(局长)主要报告半年、全年工作情况、存在问题、解决办法以及下一步的工作措施。工作报告要形成书面文字材料。
    第三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廉政工作制度。
    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县人民政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领导干部因没有履行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而出现重大经济损失、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以及其他违法违纪现象的,要追究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
县长、副县长和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做到廉洁自律,依法行政,勤奋工作,努力规范自己的思想和工作行为,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县人民政府一般在每年年初召开一次廉政工作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参加会议。
    第三十五条 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工作制度。县长、副县长和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负责同志,应坚持面向群众,深入基层,检查指导,作专题调查研究,并建立固定联系点,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每年深入基层的时间一般应达到3个月以上。
    第三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全体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检查,虚心倾听他们的意见、建议和批评,认真办理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建议。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会通报改革和建设情况及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使政府工作经常性地处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中。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认真执行《会计法》,严格财经纪律,强化行政监察和财务审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凡申请财政追加经费的请示,一律送县财政局。追加数额在3000元以下的由县财政局审批,3000元以上的由县财政局提出意见后按下列权限审批:3000元以上至30000元以下的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审批;30000元以上的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提交县长办公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核批准,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报县委审定。
    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和《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三条禁令》。违反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或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 实行离县外出请示报告制度。县长离县外出,应当事先向县委和市人民政府报告,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离县外出,应当事先向县长或常务副县长报告,并把离县外出的地点、时间、联系办法及文件呈送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县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县外出,实行请假、销假制度。会议外出要报告。正职离县外出,必须先请示分管副县长后由分管副县长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同意;副职离县外出,必须报分管副县长同意。要在外出前把外出的地点、时间等有关事项书面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出返回后,应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随时掌握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县外出的情况,及时向县长、副县长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8年8月6日发布的《路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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