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县发展和改革局“阳光政务”工作公开事项(一)

(2007年11月9日 16:59)

 

 

目        录


  一、石林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制度公开文本
  二、石林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许可事项
  三、石林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非行政许可事项
  四、石林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程序、行政赔偿程序
  五、石林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政审批工作、行政执法工作管理制度

 

 

 

石林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执法制度公开文本

    一、法定行政机关
  石林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二、执法职责
  石林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是主管全县发展计划、价格管理、商贸流通、招商引资工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负责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基本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和新上项目的立项、审批备案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管理工作,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开展价格认证工作。
  (四)履行全县商贸流通主管职能,依法进行盐政管理,酒类流通监督管理,承担市场经济秩序整顿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负责全县招商引资工作,并做好外来投资项目协调服务工作。   

  三、石林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依据(16部)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
和“三定方案”名称
制定
机关
生效
时间
文   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全国人大
常委会
1998年
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92号
2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8年
1月1日
国务院令第238号
3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
5月28日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7号
4
 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
5月28日
 
5
昆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1997年
2月17日
 
6
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2000年5月26日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9号
7
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2006年
 5月1日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号
8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1999年
8月1日
国家发展计划
委员会令第1号
9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2001年
1月1日
国家发展计划
委员会令第8号
10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2002年
12月1日
国家发展计划
委员会令第26号
11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4年
9月15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
12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内贸易部
1998年
2月18日
国内贸易部令
第4号
13
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办法
国内贸易部
1998年
2月27日
内贸消费字
[1998]第24号
14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
云南省
人民政府
1994年
2月28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号
15
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规定
昆明市
人民政府
2003年
8月25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16
印发县政府办等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
3月15日
石政办发﹝2005﹞19号

  四、行政执法事项(不含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行政处罚(14项)
  (一)对违反收费管理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收费单位使用未经年度审验的收费许可证或未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暂扣或吊销其收费许可证。”

  (二)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

  (三)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第十四条 :“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作市场价格,损害其它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度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和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挠乱正常的生产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它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它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它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它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六)对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七)对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或提高收费标准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违法所得期限退还原单位和个人;无法退还或者不宜退还的,依法收缴财政,或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收费单位不得无证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自定收费标准或提高收费标准。”

   (八)对将其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交由企业、事业单位搞营利活动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收费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依法责令改正,视其情节严重,分别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当事人,无法退还和不宜退还的,依法收缴财政,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收费单位不得将其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交由企业、事业单位从事营利性活动。”

  (九)对取得《云南省食盐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未向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的单位购进食盐的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产或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食盐零售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十)对私自销售假冒伪劣食盐的行为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产或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产品和设备,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或者违法产品价值5倍以下罚款。”
 
  (十一)对未持有盐业主管机关开具的食盐准运证,进行食盐运输的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产或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盐业主管机构没收违法运输的食盐,对货主处违法运输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对承运人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十二)对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在领取营业执照60日内未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30日内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十三)对酒类经营者(供货商)在批发酒类商品时未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十四)对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经营者的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产或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可视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确认(1项)
  (一)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六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开展价格鉴证以及价格评估工作。”
 

  石林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许可事项

  01号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核发及审验

  一、行政许可内容
  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机构行使其管理职能中,依据法律、法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实施收费。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向社会提供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服务,依据法律、法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实施收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九条;
  (二)《昆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收费主体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人民法院,省属政府举办的主要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及其它卫生机构。
  (二)收费项目在中央和省两级收费目录范围。
  五、申请材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法人资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实施收费的有效对应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申请表(原件1份);
  (五)《云南省收费管理员收费合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申请表,此表可到县发展和改革局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石林县发展和改革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县发展和改革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核发《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受理——审核——制发《收费许可证》
  (二)申请调整收费标准的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受理——调研测算——集体审议——行文、办理《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或按权限上报。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一)申请核发《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申请调整收费标准的,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策;需要召开论证会的,9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需要召开听证会的,1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依据:《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九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许可,取得收费权。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工本费30元/套,收费依据:省物价局云价费发[1994]131号文件。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依据《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昆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办法》,每年进行一次年审。

  02号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石林县新办企业、设立公司的港、澳、台及国外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善外商投资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昆明市外商投资审批程序若干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总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下(含500万美元)的属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审核。
  五、申请材料
  (一)外商独资企业所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设立外资(独资)企业申请书(原件1份);
  2.投资者所在国(地区)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1份);
  4.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外资(独资)企业办公、生产经营所需场地的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昆明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立项申请表》、《在中国设立外资(独资)企业申请表》、《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表》(原件各1份);
  7.合营企业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合营企业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9.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名单(需各位董事签字)及董事委派书(原件各1份),设总经理负责制的提供总经理名单(需总经理签字);
  10.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外资(独资)企业章程(复印件1份,验原件),以个人名义投资的提供个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外资(独资)企业章程(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外资(独资)企业进口设备清单(无设备进口的不需提供此项)(复印件1份,验原件);
  12.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视具体情况提交原件或复印件)。
  (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所需要提交的材料
  1.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原件1份);
  2.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意向书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合营各方所在国(地区)政府提交的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合营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开户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或资产评估证明,外方个人投资的提供个人的银行存款证明(原件各1份),中方若以国有资产作为出资或合作条件,须提供国有资产评估证明及确认文件);
  5.合营企业办公、生产经营所需场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或产权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的证明(营业执照已注明的,无需提供)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项目立项批复(属登记制办理的项目可免可研报告)(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8.合营企业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9.合营企业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需各位董事签名)(原件1份);合营各方董事委派书(原件1份)(由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出具,中方委派书应有其主管部门的确认);总经理、副总理经理的聘书(原件1份)(经董事会决议后,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
  11.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企业合同、章程(复印件1份,验原件);
  12.合营企业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无设备进口的不需提供此项);
  13.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14.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视具体情况提交原件或复印件)。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昆明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立项申请表》、《在中国设立外资(独资)企业申请表》、《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表》到县发展和改革局投资服务中心和县便民服务中心县发展和改革局窗口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石林县招商促进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石林县招商促进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实地勘察项目—协助企业代办手续后转报市商务局审批。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许可,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依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有关部委等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参加联合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红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2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有关工作的通知》,每年进行一次年审。

  03号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二条;
  (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第二章。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初审。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石林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石林县发展和改革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石林县发展和改革局对项目进行初审后转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
  九、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实地勘察—审核—转报审批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初审同意该项目的建设。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国家、省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二条;
  (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
  (三)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云政发〔2004〕224号文件)第三章。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地区布局合理;
  (五)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六)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七)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八)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九)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石林县发展和改革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石林县发展和改革局对项目进行初审后转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
  九、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实地勘察审核——转报审批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初审同意该项目的建设。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  石油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经营资格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五条、第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凡在石林县行政辖区范围内已经从事或拟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法人),拟建加油站的选址符合云南省和昆明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加油站的设计、设施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有满足规划、土地、消防、环保、安全等方面的条件,即可申请新建或迁建加油站。
  法律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八条。
  五、申请材料
  (一)企业书面申请及申请表(原件各3份);
  (二)与成品油批发资质的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或申请企业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可行性分析报告(原件3份);
  (四)股东会决议(或出资协议、资金来源证明)(复印件各 3份,验原件);
  (五)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3份,验原件)及简历(3份);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3份);
  备注:拟在农村周围申请建设只销售柴油的“农村销售柴油加油点”,申请材料为:申请表、出资人身份证复印件、简历、加油点建设平面图原件各一式三份。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申请表格及申请书,申请表格在石林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石林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云南省商务厅。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上报审批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法律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二十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许可,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权。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3号进行年检。
  法律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06号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审核

  一、行政许可内容
  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置,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环境、清洁卫生的原则。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第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生猪屠宰厂(场)的选址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辖区内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置专项规划;
  (二)不得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军事设施、电力设施、通信设施等保护范围内;
  (三)与医院、学校、幼儿园、居民区等直线距离在500米以上;
  (四)不得妨碍或者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五)尊重少数民族的生活习俗,与回族等民族聚居区及其宗教活动场所直线距离在500米以上;
  (六)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标准的水源保护区和有毒、有害场所。
  乡(镇)范围内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的水源、充足的阳光和良好的通风条件;
  (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待宰间、屠宰间和生猪屠宰设备;
  (三)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
  (四)有对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的设施;
  (五)有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的其他条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范围内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置,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及符合国家规定的隔离间、急宰间、检疫检验室;
  (二)有符合环保标准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处理设施及设备;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和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屠宰技术人员。
  法律依据:《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企业申办申请(原件1份);
  (二)屠宰厂(场)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有关图纸(包括地形图、总平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等资料(原件各1份);
  (三)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屠宰厂(场)的企业名称等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无统一要求。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石林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上报审批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生猪屠宰厂(场)的新建、改扩建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生猪屠宰厂(场)建成后,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屠宰许可证和屠宰许可标志牌。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许可,取得生猪屠宰经营的权。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石林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01号  财政投资基本建设(含改扩建)项目审批及申报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财政投资基本建设(含改扩建)项目审批及申报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三条;
  (二)云政发〔2004〕224号文件;
  (三)昆政发〔2007〕5号文件。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非行政许可审批方式如下:
  (一)符合石林产业发展导向,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立项;
  (二)投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县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立项:
  1.符合石林产业发展导向,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
  2.石林产业发展导向中限制类项目。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发展政策;
  (二)符合石林县城市总体规划和石林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三)符合石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国家供地政策;
  (四)符合水保及环保要求。
  五、申请材料
  (一)《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各1份);
  (二)立项申请报告(原件1份);
  (三)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用地初审意见(新征用地)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规划选址初审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环保初审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石林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表》或者《石林县新上项目征求意见表》,到便民服务中心窗口或发展和改革局领取。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石林县发展和改革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石林县发展和改革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批复
  十、非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不含提交评审会评审的项目)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立项批复,2年内实施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获准项目建设。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无。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城镇及农村集体投资项目立项批复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石林县城镇及农村集体投资项目立项批复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三条;
  (二)云政发〔2004〕224号文件;
  (三)昆政发〔2007〕5号文件。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非行政许可审批方式如下:
  (一)符合石林产业发展导向,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立项;
  (二)投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县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立项:
  1.符合石林产业发展导向,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
  2.石林产业发展导向中限制类项目。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发展政策;
  (二)符合石林县城市总体规划和石林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三)符合石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国家供地政策;
  (四)符合水保及环保要求。
  五、申请材料
  (一)《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各1份);
  (二)立项申请报告(原件1份);
  (三)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用地初审意见(新征用地)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规划选址初审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环保初审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石林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表》或者《石林县新上项目征求意见表》,到便民服务中心窗口或发展和改革局领取。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石林县发展和改革局
  八、非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石林县发展和改革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批复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不含提交评审会评审的项目)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立项批复,有效期2年。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获准项目建设。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无。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垃圾清运、处理价格审批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石林县城范围内垃圾清运、处理价格。
  二、非设定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四)款;
  (二)《云南省定价目录》第15项;市发改委昆发改价格[2007]232号文件。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审批条件
  (一)企业经营成本经监审后符合价格调整要求;
  (二)价格制定或调整方案经听证会同意。
  五、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原件1份);
  (二)经营者近三年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原件各1份)。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无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石林发展和改革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石林发展和改革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申请—受理—成本监审—价格测算—价格听证—集体审议报石林人民政府同意—批准
  十、非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
  十一、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准文件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石林县城范围内垃圾清运、处理价格收费权及标准。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无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审批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石林县内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二、非设定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云南省定价目录》第11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3]1864号文件;省发展和改革委、省建设厅云发改价格[2005]702号文件。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
  五、申请材料
  (一)正式书面申请(原件1份);
  (二)物业服务成本构成;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无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石林发展和改革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石林县发展和改革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申请—受理—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研—集体审议核定基准收费标准—批准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准文件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物业服务费收费权及标准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无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  县城及乡镇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价格审核及审批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石林县城所在地的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价格。
  二、非设定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四)款;《云南省定价目录》第12项;省政府办公厅云政办发[2005]170号文件;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云计价格[2001]1263号文件。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企业经营成本经监审后符合价格调整要求;
  (二)价格制定或调整方案经听证会同意。
  五、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原件1份);
  (二)经营者近三年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原件各1份)。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无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石林县发展和改革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石林县发展和改革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申请—受理—成本监审-召开价格听证会-或确定具体价格—批准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
  十一、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准文件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自来水及污水价格收费权。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无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06号  部份汽车公路客运价格、城市公共交通和城市出租车客运价格审批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石林县城及县城到各乡镇公交车、出租车等客运票价。
  二、非设定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云南省定价目录》第12项;省发改委云发改收费[2006]489号文件。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企业经营成本经监审后符合价格调整要求;
  (二)价格制定或调整方案经听证会同意。
  五、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原件1份);
  (二)运输网络、运距等基本情况(原件1份);
  (三)营运成本明细资料(原件1份)。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无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石林县发展和改革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石林县发展和改革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申请—受理—成本监审—召开价格听证会—审核确定具体价格—批准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
  十一、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准文件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客运票价收费权及标准。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无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07号  机动车、非机动车部份场地停放服务收费审批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石林县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
  二、非设定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云南省定价目录》第15项;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933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五、申请材料
  (一)正式申请文书(原件1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设置停车场的批准文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无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石林县发展和改革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石林县发展和改革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申请—受理—调研—集体审议核定收费标准—批准
  十、非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1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准文件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取得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收费权。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无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08号  经济实用住房基准价格审批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
  二、非设定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云南省定价目录》第11项,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2503号文件、云发改价格[2004]890号文件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在石林县城市规划区内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五、申请材料
  (一)开发企业的正式申报文件(原件1份);
  (二)住房项目基本情况表(原件1份);
  (三)基准价格构成项目审批表(原件1份);
  (四)住房建设的有关批文、合同、工程预(结)算书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无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石林县发展和改革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石林县发展和改革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申请—受理—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成本—集体审议核定价格—批准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准文件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标准。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无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09号  公有住房租金、廉租住房租金审批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承租廉租住房应当交纳的住房租金。
  二、非设定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云南省定价目录》第11项;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计价格[2000]954号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5]405号文件。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属公有住房和城镇规划区内的廉租住房
  五、申请材料
  (一)正式书面申请(原件1份);
  (二)房屋基本情况(原件1份);
  (三)管理、维修等费用组成情况(原件1份)。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无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石林县发展和改革局
  八、非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石林县发展和改革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申请—受理—调研—集体审议核定租金标准—批准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准文件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租金的收费权。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无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10号  酒类流通备案登记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昆明市商务局昆商市[2006]7号《关于做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条件
  本县(市)辖区内现有的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酒类备案登记表》(原件2份);
  (二)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复印各1份,验原件);
  (三)经商务部认可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示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七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到石林县发展和改革局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石林县发展和改革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国家商务部。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登记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八条。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七条。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酒类批发、零售经营资格。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有,收费标准:40—50元工本费。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昆明市商务局昆商市[2006]7号《关于做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有年检。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昆明市商务局昆商市[2006]7号《关于做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11号  出具直销服务网点设立许可函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直销管理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直销管理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直销管理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凡设立直销服务网点的企业和个人都应当向直销服务网点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出具直销服务网点设立许可函。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直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资函[2006]5号《商务部关于申报直销企业服务网店认可涵和确认涵格式的通知》、云南省商务厅文件云商市[2006]98号《云南省商务厅关于转发直销管理相关文件的通知》。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服务网点方案便于并满足当地最终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性能、价格和退换货的要求,且未设在居民住宅、学校、医院、部队、政府机关等场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资函[2006]5号《商务部关于申报直销企业服务网店认可涵和确认涵格式的通知》、云南省商务厅文件云商市[2006]98号《云南省商务厅关于转发直销管理相关文件的通知》。
  五、申请材料
  (一)正式书面申请(原件1份);
  (二)企业申报服务网点方案(原件1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直销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复印各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无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石林 县发展和改革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申请—受理— 现场勘查后—提出初审意见,出具认可函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直销服务网点设立认可函。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在直销服务网点所在地设立直销服务网点的权利。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无。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12号  公共厕所收费审批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石林县公共厕所收费标准。
  二、非设定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云南省定价目录》第15项;昆明市发改委昆发改收费[2005]125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收费公共厕所
  五、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原件1份);
  (二)公厕管理基本情况(原件1份)。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无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石林县发展和改革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石林县发展和改革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申请--受理--调研—集体审议确定收费标准--批准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准文件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公共厕所收费权及收费标准。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无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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