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阳光政务”工作公开事项(一)

(2007年11月9日 17:05)

 

 

 

目        录


    一、石林彝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制度公开文本
  二、石林彝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
  三、石林彝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行政赔偿程序
  四、石林彝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审批工作、行政执法工作管理制度

 


 

石林彝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制度公开格式文本

  一、法定行政机关
  单位名称:石林彝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执法职责:
  石林彝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综合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县政府的组成部门(正科级)。
  (一)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综合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拟制全县安全生产综合性规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对各乡镇安全生产工作和全县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指导和协调;
  (三)监督、检查县属有关部门、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情况;监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工矿商贸企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有关安全材料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全县伤亡事故的统计、执行工作,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组织、协调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对事故批复结案(煤矿事故除外);参与重、特大事故调查;
  (五)负责全县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他部门承担的特种设备除外)的检测检验工作;
  (六)负责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全县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七)负责全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工时验收和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安全监督检查,参与“三同时”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和职业安全健康体系认证;
  (八)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九)负责全县安全生产技措项目的登记备案;管理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专项经费;
  (十)负责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行政执法依据(30部)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
和“三定方案”名称
制定
机关
生效
时间
文   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大
常委会
2002年
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70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全国人大
常委会
1993年
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65号
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年
3月15日
国务院令第344号
4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
2004年
1月7日
国务院令第397号
5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02年
5月12日
国务院令第352号
6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5年
8月26日
国务院令第445号
7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
2007年6月1日
国务院令第493号
8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
2001年
4月21日
国务院令第302号
9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6年
1月21日
国务院令第455号
10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
8月1日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号
11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监局
国家煤监局
 
2003年
7月1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全监察局令
第1号
12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原国家经
贸委
2002年
11月15日
原国家经贸委令
第35号
  13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监局
国家煤监局
2004年
4月19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全监察局令
第9号
14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原国家经
贸委
2002年
11月15日
原国家经贸委令
第37号
1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办法
国家安监局
国家煤监局
2004年
4月19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全监察局令
第10号
16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经贸委
2002年
11月15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6号
17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监局
国家煤监局
2004年
4月19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全监察局令
第11号
18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国家安监局
2005年
1月1日
国家安监局
令第17号
19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国家安监局
2005年
2月1日
国家安监局
令第18号
20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国家安监局
2005年
2月1日
国家安监局
令第19号
21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局
2005年
9月1日
国家安监总局
令第19号
22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
国家经贸委
2000年
12月1日
国家经贸委令
第20号
23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国家经贸委
1999年
10月1日
国家经贸委令
第13号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劳动部
1996年
10月30日
劳动部令第4号
25
云南省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定
云南省
人民政府
1998年
9月16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
26
云南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
人民政府
1994年
3月24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
27
云南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细则
云南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5月14日
云政办发[2007]99号
28
昆明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昆明市
人民政府
2001年
12月1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29
昆明市限制燃放销售烟花
爆竹规定
昆明市
人民政府
2005年
1月27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56号
 
  30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政府办等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石林县
政府办
2005年
3月15日
石政办发〔2005〕19号
 


   四、行政执法事项(不含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事项)

  行政处罚(21项)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人,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二)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三)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人有效实施的;
  (四)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五)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重伤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按照规定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五)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上岗作业的。
  
  (四)对“矿山建设项目无安全设施设计;项目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安全施工;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项目建设无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安全设备未定期检测、保养;未对从业人员提供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特种设备未取得安全使用证而投入使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成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人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人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人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人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现场未安排专门的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七)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之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二)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三)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八)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九)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紧急疏散出口”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业整顿: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十)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处罚种类: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和名称和条文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十三)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十四)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财产及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和名称和条文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十六)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产及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仓库和零售网点违规存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十七)批发企业未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将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和名称和条文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批发企业未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将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十八)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财产及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除依据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处罚外,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十九)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按本实施办法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十)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二十一)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行政强制(共1项)

  (一)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行政强制种类:查封、扣押。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林彝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事项

  

    01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在石林县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1.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原件3份);
  2.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原件1份);
  4.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原件1份);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原件3份);
  2.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原件1份);
  5.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书(原件3份);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原件1份);

  5.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原件1份);
  6.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书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石林县安监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省、市安监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审核。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市级10个工作日+省级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无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年检。

  02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查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查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二)《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第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四、行政许可条件
  在石林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从可行性到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五、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原件3份);
  2.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原件1份);
  5.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书(原件3份);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原件1份);
  5.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原件1份);
  6.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原件1份)。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一份三份;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书一式三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县安监局监管一科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省、市安监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审核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市级10个工作日+省级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无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年检。

  03号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复印件1份);
  (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复印件1份);
  (四)安全评价报告(原件1份);
  (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审批条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石林县安监局监管一科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省、市安监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审核。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市级10个工作日+省级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批准书
  无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准书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年检。

  04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乙种)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乙种)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验收合格;
  (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申请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3份);
  (二)安全评价报告(原件1份);
  (三)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原件1份);
  (七)应急救援预案(原件1份)。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石林县安监局监管一科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省、市安监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市级10个工作日+省级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3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权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年检。

  05号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初审(第二类、第三类)

  一、行政许可内容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初审(第二类、第三类)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三)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毒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材料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原件1份);
  (三)产品包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原件1份);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石林县安监局监管一科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安监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现场进行审查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当日+市级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
  无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权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年检。

  06号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核发(第三类)

  一、行政许可内容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核发(第三类)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二)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
  (四)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五)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六)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七)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八)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申请材料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原件1份);
  (三)产品包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原件1份);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石林县安监局监管一科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县安监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现场进行审查。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当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
  无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权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年检。

  07号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工求;
  (三)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八).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九)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五、申请材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原件3份);
  (二)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原件1份);
  (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原件1份);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清单(原件1份);
  (七)安全评价报告及评审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为从业人员缴纳伤亡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九)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原件1份)。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石林县安监局监管二科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安监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矿山现场进行审查。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45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非煤矿山生产权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年检。

  08号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一、行政许可内容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四、行政许可条件
  石林县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非煤矿山工程项目
  五、申请材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原件1份);
  (二)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原件1份);
  (四)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原件1份);
  (五)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石林县安监局监管二科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县安监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审核。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30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以书面形式批复
  无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同意书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年检。

  09号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一、行政许可内容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四、行政许可条件
  石林县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非煤矿山工程项目
  五、申请材料
  (一)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原件1份);
  (二)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复印件1份);
  (三)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原件1份);
  (四)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原件1份);
  (六)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原件1份);
  (八)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石林县安监局监管二科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石林县安监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审核。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30天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以书面形式答复
  无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同意书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年检。

  10号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四、行政许可条件
  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申请材料
  (一)昆明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申报表(原件1份);
  (二)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半寸免冠照片(2张);
  (四)培训结果,考试成绩(复印件1份)。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昆明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申报表一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石林县安监局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安监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培训、考试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30天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年检。

  11号  特种作业操作证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特种作业操作证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三)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
  五、申请材料
  (一)昆明市特种作业人员申报表(原件1份);
  (二)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半寸免冠照片(2张);
  (四)培训结果,考试成绩(复印件1份)。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昆明市特种作业人员申报表一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石林县安监局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安监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培训、考试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30天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特种作业操作证》,四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特种作业上岗证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2年复审一次。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12号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核发

  一、行政许可内容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核发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条 。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五、申请材料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
  (二)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原件1份);
  (三)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石林县安监局监管一科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石林县安监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20天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一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权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年检。
  

    13号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
  (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三)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五)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六)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七)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八)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五、申请材料
  (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清单(复印件1份);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或者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或者设计)图(原件1份);
  (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说明(原件1份)。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石林县安监局监管一科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二处
  九、行政许可程序
  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30天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一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权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年检。

  14号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网点许可证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网点许可证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二)《云南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细则》第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符合全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规模经营和确保安全的要求;
  (四)具有独立产权的经营场所和专用仓库,专用仓库储存量不得小于150吨,并且其所在行政区域内符合规定的民爆仓库储存总量应当与前三年的平均销售量相匹配;
  (五)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盗、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六)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押运员、驾驶员。有符合规定的爆炸物品专用运输车辆;专用运输车辆数量应与销售规模相匹配且不得少于2辆;
  (七)安全评价达到安全级标准;
  (八)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业管理规程》的要求,制定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五、申请材料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符合全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规模经营和确保安全的要求(复印件1份);
  (四)具有独立产权的经营场所和专用仓库,专用仓库储存量不得小于150吨,并且其所在行政区域内符合规定的民爆仓库储存总量应当与前三年的平均销售量相匹配;
  (五)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盗、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六)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押运员、驾驶员。有符合规定的爆炸物品专用运输车辆;专用运输车辆数量应与销售规模相匹配且不得少于2辆;
  (七)安全评价达到安全级标准(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业管理规程》的要求,制定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复印件1份);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石林县安监局监管一科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二处
  九、行政许可程序
  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20天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3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权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有年检。 

                                    下一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