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县关于公布“阳光政务”试点单位应公开事项的通知

(2007年11月9日 17:05)

 

 

石政办发〔2007〕140号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阳光政务”试点单位应公开事项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县级行政机关推行“阳光政务”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县人民政府在县发改局和县安监局开展了“阳光政务”试点工作,组织对两个试点单位的“阳光政务”应公开事项进行了清理、细化和规范,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现予公布。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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