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石林大道沿线乱埋乱葬的通告

(2008年7月29日 14:27)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清理整治石林大道沿线乱埋乱葬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殡葬管理,破除陈规陋习,促进移风易俗,改善石林大道沿线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加快生态旅游城市和生态美县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乱埋乱葬的公告》(第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开展石林大道沿线、乱埋乱葬清理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距石林大道(起于县城石林会议中心,止于小箐岔口)两侧各500米以内建造的坟墓,一律视为乱埋乱葬,必须在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限内分期分批搬迁至指定地域。距石林大道两侧各50米内,以及50米以外但严重影响观瞻的坟墓列为第一批搬迁对象,必须于2008年8月10日前搬迁完毕。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鹿阜镇、路美邑镇、石林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石林大道沿线各自行政辖区内的坟墓搬迁工作,分别搬迁至相应的农村公益性公墓。
   二、对坟墓搬迁给予补偿,标准为:土坟400元/冢、砖坟500元/冢、石坟600元/冢,合葬坟按2家补偿。由相关镇人民政府与坟主签订搬迁协议,坟主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完成搬迁的,相关镇人民政府按上述补偿标准兑付补偿经费;逾期不搬迁的,由县民政、国土资源、林业、公安等部门强制搬迁,对坟主不予补偿,强制搬迁的相关费用由相关镇人民政府承担。无主坟墓由相关镇人民政府负责搬迁,补偿经费兑现给相关镇人民政府。
   三、凡石林大道沿线属乱埋乱葬区域内的“活人墓”由坟主于2008年8月10日前自行拆除,不予补偿;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
   四、第一批搬迁对象搬迁完毕后,原墓地由相关镇人民政府于2008年8月底前组织实施绿化。第一批搬迁对象以外的坟墓,由相关镇人民政府按照县城乡园林绿化及生态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组织实施绿化,必须于2008年8月底前完成,达到见树不见墓的要求。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石林大道沿线属乱埋乱葬区域内新建的坟墓,一律予以强制搬迁,不予补偿。
   六、违反本通告,阻挠清理整洽乱埋乱葬工作的,由县民政、国土资源、林业、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七、本通告自2008年7月11日起实施。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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