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
关于2010年森林防火戒严的公告
今年以来,我市遭受60年未遇的严重旱灾,持续的高温干旱天气导致全市森林火灾频发,极大威胁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坚决遏制当前森林火灾高发态势,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昆明市森林防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2010年森林防火戒严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雨季来临之时为本市防火戒严期。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为防火戒严范围。
三、防火戒严期间在防火戒严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进入林区内进行郊游、踏青等活动;
(二)在室外吸烟、野炊、烧火取暖、乱丢火种等各种野外用火;
(三)燃放烟花爆竹;
(四)携带火种、火源入山;
(五)在林缘地带焚烧地埂、麦根、枯枝杂草堆灰积肥;
(六)在林内和林缘地带燃烧垃圾;
(七)在山林公路沿线生火烘烤食物;
(八)上坟烧香、烧纸等祭祀用火;
(九)火把照明、狩猎、烧蜂、烧山驱兽;
(十)实弹演习,爆破作业。
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昆明市森林防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从重处罚。
四、本市烟花爆竹在城区的销售期为2010年2月3日至2月15日,逾期禁止销售。从即日起,农村地区禁止销售烟花爆竹。违反规定的,按照《昆明市限制燃放销售烟花爆竹规定》予以重处。
五、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加强对痴、呆、聋、哑、精神病人等人员及未成年人的监护,在防火戒严期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林区用火、玩火。被监护人进入林区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情、火灾的,由监护人和监护单位负责。
六、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林业主管部门领导是重要责任人、单位领导是直接责任人。防火戒严期内,各级政府和防火机构须层层落实防火工作责任制,抓好森林防火各项措施的落实。
七、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立即开展辖区范围内森林防火大检查、火灾隐患大排查活动。对森林火灾隐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立即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确保林区森林安全。重点林区设立固定(临时)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全面开展驻林区农家林(经营单位)隐患排查。
八、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野外火源“五个百分百”管理制度,做到:林区农户100%与村民小组长签订森林防火安全责任书;防火检查站(哨、卡)对进入林区的人员100%进行实名登记;林区生产用火100%执行计划用火许可证制度;痴、呆、聋、哑、精神病人100%落实责任监护人;对违规用火100%进行查处和责任追究。
九、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开展全民防火宣传教育活动,使森林防火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施工单位、进乡村”。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部门要全面组织开展森林防火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在校学生自觉防火的意识。
十、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强化森林火灾预警监测。各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森林防火指挥部主要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各级森林防火办公室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带班制度及森林火灾归口上报制度,保持政令和火情信息畅通。巡山护林员、?望监测员要加大火情巡查、监测,发现火情立即报告。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强化应急处置。发生森林火灾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森林火灾扑救应当以专业扑火队伍为主要扑救力量,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中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科学扑救”的原则,选择有利时机进行扑救,严防发生重、特大人员伤亡事故及重、特大森林火灾。
十二、各级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机关必须加大执法力度,严惩森林火灾肇事者。对森林火灾案件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对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森林火灾肇事者刑事责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十三、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若不服从防火部门检查人员、护林人员指挥管理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十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或违规野外用火的,可立即向当地森林防火部门报告。对蓄意破坏、人为纵火的应予以揭发,一经查实坚决严厉惩处。
森林火警报警电话 12119
特此公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2月10日